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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規定應繳銷之感冒口服液及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 含咖啡因成分在五十公絲以下者不在此限 )之藥品許可證,尚有部分藥商仍未繳銷,茲再限於本(62)年 5月31日前將是項藥品許可證繳銷,並不得繼續製造,否則除予撤銷許可證外,並應調查其有無違規製售及庫存情形。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本案係依據本署61.5.24.衛署藥字第04185號令及61.7.11.衛署藥字第06241號令規定,治療感冒口服液及含有影響中樞神經藥類口服液( 含咖啡因成分在五十公絲以下者不在此限 ),於(61)年十二月底前應繳銷是項藥品許可證,不得繼續製造,並定於(62)年七月一日起一律禁止出售,屬於中藥製劑,仍照本署61.7.11.衛署藥字第06241號令規定切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