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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西藥進口驗證事宜希依外交部函復原則辦理特復知照由。
| 發布日期:2009-12-29 | 更新日期:2009-12-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60貿(三)根業字第0376號呈悉。 二、案經轉准外交部外(60)領三字第020651號函開:『 1.關於進口西藥之文件驗證事,本年十月六日衛署藥字第4079號函敬悉。 2.查我國西藥進口商向無邦交國家進口西藥,其有關證件如能由出口國家之最高衛生機構驗證並經當地之公證人公證,在手續上自較為便捷,惟問題在我有關機關如何能確知該項驗證及公證為上述機關所出具;如有偽冒情事發生,我方如何可作有效之查證。 3.復查我在若干無邦交國家在商務簽證方面,為便利當地廠商起見,除指定由 駐在鄰近國家之我使領館兼理外,並酌情指定當地若干機構辦理此項手續。如義大利地區,除由西班牙大使館兼理外,此類商務簽證亦可由外國廠商逕向我「遠東貿易中心」(CENTRO COMMERCIALE PER L`ESTREMO ORIENTE, VIA FADIO FILZI2, 20124 MILANO, ITALY. TEL. 635,070)申請辦理,即為一例。為確保我進口廠商之正當利益,並期迅速處裡起見,此類文件似仍以先經我有關駐外使領館或政府指定機構之驗證為宜。本案我西藥進口廠商向與我無邦交國家進口之該等國家為何本部據報後自可逐國指示應向我何一駐外使領館或政府指定之機構及如何申辨驗證事宜。 4.相應復請查照為荷』等白。 三、嗣後西藥進口簽證事宜均依照外交部函復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