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為確保藥品品質及安全,本部重申藥品之分裝及包裝(含貼標、仿單置入)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2015-09-24 | 更新日期:2015-11-24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106184號
附件:

主旨:為確保藥品品質及安全,本部重申藥品之分裝及包裝(含貼標、仿單置入)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業於102年10月17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151043號函示,有關藥品之分裝及包裝作業,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相關規範。

二、依藥事法第57條及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3條規定,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及包裝、儲存及運銷,應符合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三、藥商執行旨揭作業,係屬藥品製造之一環,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執行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