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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一四一五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以「杭菊」製成之耐存飲料,按食品管理,准予製售,惟同時摻用其他中藥材或藥品者,應依藥品管理,復請 查照。說  明:復貴處六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衛四字第○七一一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