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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一○三一八一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人參為本草綱目收載之中藥,其申請輸入,應先申領中藥販賣業許可執照。非藥商販賣中藥人參,應按違反藥管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論處。說  明:六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復衛四字第一○六二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