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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二○六七○二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貴處函詢有關以「鹿茸精」為原料製成「鹿茸液」飲料一節,可以食品管理,但不得以「鹿茸液」做為飲料之名稱,請 查照。說  明: 覆貴處六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六七衛四字第四八七六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