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四年六月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一七六○三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艾葉揉製成艾絨所作成之製品,而使用於針灸者,應以藥品管理,請 查照。說  明:覆貴局七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七四高市衛四字第○三三五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