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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八○三七五七○號函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主  旨: 「大豆、百合、芝麻、松子、胡桃、淡菜、荷葉、菊花、黑棗、綠豆、銀耳、龍眼肉」等十二項為「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附  件:如說明說  明: 一、該十二種品目,係收載於傳統中醫藥文獻典籍之中藥材,惟民間習慣上常以食品使用。二、「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若當主  旨: 有關番瀉葉茶包之管理,茲重新規定如后,請 查照。說  明: 一、番瀉葉茶包之管理,廣告優先處理,廣告如宣稱「減肥」,則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產品部分,如未標示主成分,僅稱減肥茶,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理;如標示番瀉葉、莢果或麘者,則依標示之含量、用法、用量判定,每日使用劑量以番瀉葉麘(Sennosides)計為十二毫克以上者,以藥品管理,每日使用劑量未達十二毫克,則不以藥品管理;如衛生局認有必要送驗時,檢驗結果亦依此原則判定。二、上述處理原則,業經本署藥物食品協調會報第二十次會議討論確定。食品使用,則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且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