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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2010-11-02 | 更新日期:2010-11-02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 申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許可(以下稱許可)之審查費。

二、 申請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費。

三、 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費。

四、 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之審查費。

第 三 條 前條審查費收取費額如下:

一、申請許可:

(一) 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 同一機構申請許可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許可效期展延:

(一) 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八萬元。

(二) 同一機構申請許可效期展延達二件以上者,第二件起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三、申請許可證明記載事項變更:

保存庫申請機構名稱、地址、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每件收取新臺 幣五千元。

四、申請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第 四 條 人體器官保存庫設於同一機構之相同區域且其醫學主管、品質主管各為同一人 時,得視為一申請案件。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