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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製劑使用之原料藥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實施配套措施,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 發布日期:2015-08-28 |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41408278號
附件:切結書1分

主旨:有關製劑使用之原料藥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實施配套措施,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31日部授食字第1041401254號公文「製劑使用之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實施方法及時程,於105年1月1日前, 既有之製劑許可證應檢附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

二、 鑒於國際間對於不同類型產品使用原料藥管理方式之差異,訂定原料藥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認定原則如下: (一) 處方藥、非處方藥具新成分或其活性成分正於重新評估期間之新藥,須檢附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 (二) 其餘非處方藥或國際間列屬醫材等之原料:

1、 接受十大醫藥先進國採用證明文件。

 

2、 國際間列屬賦形劑,或為不具藥理作用之主成分品項,倘檢附資料證明該品項應做為賦形劑使用,同意變更為賦形劑。

 

3、 生藥粉末或中藥浸膏,同意接受中藥許可證之產品作為原料藥。

 

4、 除前三項外,國際間列屬食品原料之品項,除接受十大醫藥先進國出具之製售證明,規格應符合藥品規範。

 

三、 此次登錄檢附之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文件無需簽證,但應檢附切結製劑確實使用該原物藥,且原料藥來源登錄資料一切屬實之切結書,若登載不實,而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提供參考之切結書內容如附件。

四、 領有外銷專用許可證製劑產品使用之原料藥,無須檢附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惟仍須登錄原料藥來源,並檢附該來源原料藥僅供該外銷專用許可證製劑產品使用之切結書。

五、 其餘因國際管理規範無法提出前述文件之個案,應提出其他可資證明品質之文件及國際管理規範後,提供本署作為判斷之依據。

六、 西藥藥品許可證使用之原料藥來源登錄網站為本署網站之業務專區/藥品/原料藥GMP上傳專區,所有上傳之文件電子當應製成PDF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