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國內西藥製造工廠之GMP 後續追蹤管理原則,惠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2015-09-24 | 更新日期:2019-11-2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41105996號
附件:

主旨:有關國內西藥製造工廠之GMP 後續追蹤管理原則,惠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GMP 後續檢查相關規定如下:
(一) 藥事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製造工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
(二)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國產藥品製造業者每兩年檢查一次,並得視其生產產品之劑型、作業內容及歷次檢查紀錄,延長一年至兩年,且應於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主動提出申請GMP後續檢查。

二、業者應依核定之檢查時程,填具「國內藥廠製造工廠GMP後續檢查表」,並檢送相關申請資料,辦理製造許可展延,相關申請表單請參考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製藥工廠管理/製藥工廠/GMP查廠申請),申請所需文件如下:
(一) 國內藥物製造工廠GMP後續檢查申請表。
(二) 申請函。
(三) 評鑑費用:依據「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計算評鑑費用。
(四) 國內藥物製造工廠GMP後續檢查申請表。
(五) 最新版之中文工廠基本資料一份及電子檔。
(六) 最新之廠區平面圖(標示作業區潔淨度分級、空氣流向及人員、原料藥之動線)。
(七) 前次查廠至今之重大變更。
(八) 廠內新增之藥物許可證。
(九) 製藥機器、設備及分析儀器設備一覽表。
(十) GMP藥廠產品清冊一覽表。
(十一) 藥廠現況調查表。
(十二) 前2次查核缺失改善彙整說明。
 
三、本項檢查係為確認國內西藥製造工廠之GMP符合性現況,請務必依時程辦理定期檢查事宜,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四、業者通過GMP檢查並取得製造許可證明後,倘若有相關變更,應依規定主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評鑑或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