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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希轉知製藥廠增加製造原料藥品或提煉中藥二項藥劑時應先向本署申請核准後始得製造。
| 發布日期:2009-12-29 | 更新日期:2009-12-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查內政部前會同經濟部訂定之製藥工廠設備標準及中藥製藥工廠設備標準,對於原料藥製造及中藥提煉所需之設備標準尚無規定,本署成立以來,對製藥廠申請製造藥品許可,必先視其有無該項劑型設備,作為審核準繩之一,已往對製造原料藥品及中藥之提煉案件,因無規定標準,致未能嚴格執行。茲為加強管理並獎勵原料藥之製造,即希將製藥廠目前已核准有該兩項藥劑製造之現況,及其設備情形分別列冊報署,以憑核辦及派員查核,藉資明瞭實況而利研究改進,並希轉知各會員在設廠標準未修正前,如有製藥廠需要增加製造該兩項 藥劑時,應先向本署申請核准後始得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