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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為中國味精公司申請進口盤尼西林一案復請查照。
| 發布日期:2009-12-29 | 更新日期:2009-12-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本年十月十三日陸拾國貿貳發字第9980號函為中國味精公司申請進口盤尼西林(PENICILLIN G BALK)作以加工味精、麩酸之用一事敬悉。 二、關於抗生素原料曾奉行政院(50經字3517號)令示應限由製造該項抗生素之藥廠輸入,並不得轉讓。惟據稱該項盤尼西林係屬製造味精公司進口有案,情形較為特殊,擬姑准比照前例由輸入之代理商與使用該藥之味精製造工廠聯名以專案向本署提出申請,同時附具切結以輸入該藥係專供味精加工之用,如有轉售(讓)或作其他用途,願受「藥物商管理法」有關規定處分,經核准後,再予辦理輸入,以利配合藥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