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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查驗登記產品涉及委託製造,製售證明應如何開立?
| 發布日期:2023-01-30 | 更新日期:2023-01-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1. 如輸入醫療器材係委託製造者,得由委託者或受託製造業者其中之一所在國家之最高衛生單位出具。

2. 委託製造且未於受託製造廠所在國家上市者,得以委託者所在國家之最高衛生單位出具之自由販賣證明,及受託製造廠所在國家官方出具之製造證明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