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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其標籤和包裝可以僅標示受託廠之國別嗎?
| 發布日期:2023-01-30 | 更新日期:2023-01-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委託者為國內醫療器材商:依據「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第8條「核准全部製程委託製造之醫療器材,其產品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刊載委託者及受託者之名稱及地址。但已於查驗登記核准或登錄系統載明者,受託者得以其所在國家、地區或行政區域名稱代之。」

委託者為國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檢附委託者與受託者簽立之委託製造契約或委託製程說明文件(含各製程之受託製造業者之名稱、地址)確認其實際製造國別後,包裝和標籤得僅標示受託廠之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