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醫療器材許可證如來不及於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展延致超過有效期間,請問若於原許可證到期後6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哪些資料呢?
| 發布日期:2023-01-30 | 更新日期:2023-01-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19條規定,辦理『原許可證到期後6個月內重新申請』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案於申請時,應檢附資料如下:
1.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2.
原許可證正本。
3.
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4.
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擬稿。
5.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國內製造者,免附。
6.
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國內製造者,免附。
7. 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