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2條規定,類似品係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於國內已取得許可證或登錄之醫療器材:
一、與擬申請許可證或登錄之醫療器材,具有同等預期用途及技術特點。
二、與擬申請許可證或登錄之前款以外醫療器材,具有同等預期用途,不同技術特點,而不影響產品安全及效能。
可依據本署110年5月21日FDA器字第1101604973號公告「醫療器材類似品判定流程及函詢申請說明」,另參考105年1月18日公告「含藥玻尿酸皮下植入物技術基準」及100年4月1日公告「未含藥玻尿酸皮下植入物技術基準」之技術特點(內容須含玻尿酸濃度、滲透壓、酸鹼值、有效交聯度、動態黏彈性質(或本質黏度/分子量)、粒徑大小與分佈、動態體外降解及推力值等試驗項目)評估是否為無類似品醫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