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紙本送件之申請案:
1. 請於收到不准登記公文起4個月內將所缺資料備齊後連同原附資料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送審表(因申覆案件之案號與原申請案件之案號不同,故需重新填寫),送至本署提出申覆,毋須另繳費用。
2. 原附資料已貼上封條,請勿拆封。
[2] 以電子化送件之申請案:
1. 請於收到不准登記公文起4個月內將所缺資料備齊後連同原附資料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送審表(因申覆案件之案號與原申請案件之案號不同,故需重新填寫),送至本署提出申覆,毋須另繳費用。
2. 另須至系統進行申復資料上傳,並透過系統下載申復資料檔案燒錄成光碟,併同正本文件寄送至食品藥物管理署。文件首頁應檢附由系統產生之送審文件封面(註明電子化系統流水號/原案公文文號)。
3.原附資料已貼上封條,請勿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