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按許可證核准內容或登錄事項刊印(含批號、製造日期等);另有關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應符合110年4月28日衛授食字第110160341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