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計畫主持人轉任之機構應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
二、轉任他校之計畫主持人應重新提出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使用管制藥品之申請,並檢附該計畫原使用管制藥品之核准函影本。
三、重新申請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使用管制藥品,經核准後,始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轉移,雙方應填具「管制藥品轉讓證明」一式2份,雙方各留存乙份備查,並登錄簿冊、定期申報。
四、依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能借貸轉讓,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之登記證與購買管制藥品均是以機構名稱申請,因此該研究計畫購入之管制藥品屬機構所有,不得因計畫主持人轉任,而將帶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自原申購之機構轉移至新任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