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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證明書」,須檢附何種文件?
| 發布日期:2023-04-19 | 更新日期:2024-10-21 發布單位:管制藥品組

一、申請該證明書手續及應檢附文件為:

(1)填寫「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STATEMENT FOR PATIENTS CARRYING CONTROLLED DRUGS INTO OR OU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此聲明書可由本署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管制藥品相關表單下載。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載明病人之病名、治療經過及必須使用管制藥品理由及每日服用量等。

(3)病人之護照影本。

(4)實際攜帶管制藥品之數量,請填寫正確清楚,併檢附擬攜帶管制藥品之標籤或仿單影本(或記載有擬攜帶管制藥品之品名、成分、含量、包裝規格、製造廠名等之相關英文資料),以供核對。


二、請將上述文件資料寄送本署,本類申請案件無需繳納費用,本署收件辦理約需7工作天,核發後立即寄送(請提供正確清楚之收件地址)。


三、申請文件請郵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 109, Ln. 130, Sec. 1, Academia Rd., Nangang Dist., Taipei City 115021, Taiwan (R.O.C.)

※請注意:國人出國如須攜帶藥品入境他國,須遵循入境國規定,民眾可先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 (另開視窗)﹞/出國旅遊資訊-各國簽證及入境須知,依其入境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