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理原則是針對食品業者使用未經核准之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產製食品,已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二、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用化製澱粉為第12類粘稠劑(糊料)品項,具有增加稠度之功能,業者產製食品如有需要添加食用化製澱粉,應選用前開標準所列之品項。
(一) 目前准用之食用化製澱粉計21項,惟「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並非准用品項,爰此食品業者使用「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產製之各項食品,業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二) 順丁烯二酸酐(Maleic anhydride)別名馬來酸酐、去水蘋果酸酐,為美國FDA及歐盟核准之間接食品添加物,遇水後會轉化成順丁烯二酸。
(三) 順丁烯二酸(Maleic acid)別名馬來酸、去水蘋果酸,其於食品中之來源如下:
1. 存在於合法添加物蘋果酸(500 ppm)及反丁烯二酸(1000 ppm)中。
2. 食品加工過程,經高溫烘焙由梅納褐變反應,或發酵過程由蘋果酸或反丁烯二酸轉換產生。
3. 由合法的順丁烯二酸酐所製之包材中溶出,而游離至食品。
三、 食品經檢出含順丁烯二酸,並經查證確認係違法使用「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所致,而非上述因經合法加工或包裝材料溶出所導致之殘留量,應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流程圖如附件1)。
(一) 物品之處理
1.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違規產品予以回收銷毀。
2. 應責成責任廠商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執行相關回收作業。
(二) 行為人之處理
1. 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另,若終端產品順丁烯二酸含量過高,經風險評估認為可能危害人體健康者,則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爰引同法第31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四、 經查證屬實之違規產品,廠商必須確實限期下架回收並停止販售,如經查獲未依限完成回收者,將再依回收及銷毀辦法加重處分。
五、 即日起,所有澱粉類原料提供者必須提供安全之具結證明(安全具結證明參考格式如附件2)給所有販賣含澱粉原料產品之業者,包括板條、肉圓、黑輪、粉圓、豆花、粉粿、芋圓及地瓜圓類等。
六、 6月1日起,由全國衛生局啟動全面複查,如查獲違法或具結不實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