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6101號 附件: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
主旨:修正「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ㄧ日生效。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公告事項:修正「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ㄧ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