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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若開放,來自核災地區的食品要怎麼標示,標示到什麼程度?
| 發布日期:2016-11-17 | 更新日期:2016-11-18 發布單位:食品組

  1. 不論國內生產或輸入之食品及食品原料,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25條規定,標示原產地(國)。

  2. 依據現行邊境管理措施,日本輸臺食品皆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業者已可充分掌握產品來源產地資訊,食藥署責成國內銷售通路業者對於原產國為日本之食品自發性主動揭露產地(都、道、府、縣)資訊,以利消費者可明確知曉日本食品產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