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
一、停止輸入查驗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
日本厚生勞働省發布之「出荷制限一覧表」中限制流通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之產品,為當然停止輸入查驗者。
二、 報驗義務人自日本輸入食品,應於「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申請書」中製造廠代碼欄位,依附表所列都道府縣名稱填報繁體中文之產地資料。
三、 第一點受規範產品之適用,以出口日為據。
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下列產地證明文件之一,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
二、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之可證明產地文件,或經本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
三、上述文件,其產地須載明至都、道、府、縣。
一、 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之特定食品品項︰
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開放品項之產品。
二、 前點受規範產品之適用,以出口日為據。
肆、為因應日本食品管制措施,報驗義務人須提供輸入之日本食品聲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2月21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354號及113年9月25日衛授食字第1131302719號公告與「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第2項辦理。
二、前揭公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為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
三、為落實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自111年2月21日(出口日期)起,
- 1.報驗義務人於申報輸入日本食品時,應逐案申報聲明「輸入之食品非屬日本本地限制流通產品品項」或檢附聲明文件。
- 2.報驗義務人於申報輸入日本食品(成分含有野生鳥獸肉、菇類及漉油菜)時,應逐案申報聲明「輸入之食品不含停止查驗之日本5縣產品品項」或檢附聲明文件。[113年9月25日(出口日期)起不適用]
四、前揭聲明請於「檢附文件類別」選填「99-其他」,並於「檢附文件號」欄位申報聲明文字或檢附聲明文件。
五、倘報驗義務人如有因提供資料不實或隱匿之行為,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者,將涉及刑法第214條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