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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管制措施
| 發布日期:2017-01-16 | 維護日期:2026-03-06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

一、越南茶葉:
 
  10486日起,越南紅茶產品「0902.40.90.00.2 其他紅茶(發酵)及部分發酵茶,每包超過3公斤」,輸入時應檢附農藥殘留量檢驗報告,檢驗項目應至少包含芬普尼(Fipronil)、菲克利(Hexaconazloe)、佈飛松(Profenofos)及毆殺松(Acephate),並註明檢驗方法及定量極限,始得受理報驗。(食藥署10479FDA食字第1041302164A號函,自中華民國11477日停止適用)
 
二、基因、非基因改造產品:
 
  食品輸入業者進口基因改造及非基因改造之黃豆、玉米、油菜、甜菜等產品,申請輸入查驗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如檔案下載)。
 
三、中國(含香港、澳門)乾猴頭菇:
 
   輸入中國(含香港、澳門)之「0712.39.90.12.1 乾猴頭菇」應來自於經中國(含香港、澳門)主管部門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
 
  有關備案企業之確認,得以業者檢附佐證資料為之。佐證資料得為「海關政務平台」或「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站查詢結果之截圖,或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影本,資料須涵蓋備案編號、產品種類、企業資訊等。
 
四、辣椒粉:
 
  自113年4月15日(以出口日期為準)起,輸入貨品分類號列「0904.22.00.00-1 番椒屬或丁子屬之果實,壓碎或研磨者」及「0904.21.90.00-3其他番椒屬或丁子屬之果實,乾燥,未壓碎或未研磨者」產品,輸入時應檢附未檢出蘇丹色素之檢驗報告。
 
五、其他農產品管制措施可至下方檔案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