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管制藥品管理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管制藥品登記證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同辦法第10條規定之文件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本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登記證,應即繳銷。
機構業者申請『遺失補發』管制藥品登記證,應準備1.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書2.機構或業者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依經營業別)3.機構或業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4.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文件影本5.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6.遺失管制藥品登記證切結書 (損壞換發者須繳回已損壞之登記證正本)7.繳交規費新台幣1000元整,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抬頭請署名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將1.2.3.4.5.6.7資料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遺失補發作業。
申辦管制藥品品登記證遺失補發申請案之申辦說明檔及申請書詳見下表:
管制藥品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