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一、 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者,應檢附含有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等同意義字句之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二、 前點證明文件內容須包含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之來源(製成之原料,來自皮、骨或魚鱗等)。
三、 實施範圍為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貨品分類號列之第3503.00.10.00-4項、第3503.00.20.00-2項及第3503.00.90.90-8項下之產品。
備註:輸入產品經輸出國出口至我國,如因產品未涉實質轉型,致輸出國無法提供衛生證明文件乙節,本署得接受原產國官方主管機關簽發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符合本署公告,並且請提供產品與證明文件之相連結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