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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第908期 2023/02/10 如需引用本署圖文,請原圖文轉載並註明出處,請勿重製、刪減或修改內容

本期提要

  • 3.開設食品工廠,需要取得驗證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8條第5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目前公告應符合驗證的業別包括:具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乳品加工、特殊營養食品及資本額三千萬以上食用油脂、大宗民生物資(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等。食藥署也鼓勵其他非公告之業別,可自願申請驗證,讓消費者更加信賴。
        依「食安法」第8條及第48條規定,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未完成驗證程序與未取得驗證,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若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品業者申請驗證有什麼好處?
        食藥署強調,在驗證的過程中,可確認食品業者在食品產製過程中,是否均符合食安法,能確保食品業者有效控管食品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安全,降低食品風險,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經通過驗證之業者,申請衛生證明時只要持第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證明書,即可免去衛生主管機關之實地查核,簡化申請食品外銷流程。另外,通過驗證的食品業者須持續接受定期及不定期追蹤查驗,且每3年應重新辦理驗證。因此,食品業者須不斷精進其製造流程,嚴格管控原物料與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標準,才能持續通過驗證。
    ▼食品安全衛生之三級品管機制。
        食藥署提醒,食品業者如為公告應強制驗證的業別,且還未取得驗證者,可於食藥署網站的驗證資訊系統(FACS)提出驗證需求,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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