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31104580號
主旨:重申103年12月31日前西藥製劑製造工廠應全面完成實施PIC/S GMP之政策,本署秉持「時程不延長」、「標準不放鬆」、「報告不放水」三不政策,貫徹藥品實施PIC/S GMP之標準與時程;請業者配合「要即時」、「要落實」、「要確實」三要因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81401222號函,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執行配套措施,明訂104年1月1日起,所有西藥製劑工廠全面完成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未符合者,屆時不得從事西藥藥品之生產。
二、截至103年9月15日止,國內西藥製劑工廠共140家,實施PIC/S GMP現況如下:
(一)已通過PIC/S GMP評鑑者:73家。
(二)已查核,缺失改善中:44家。
(三)待查核:2家。
(四)尚未提出申請者:8家。
(五)不執行PIC/S GMP者:13家。
三、本署前以103年2月26日FDA風字第1031100523號函及103年6月10日FDA風字第1031102738號函,重申PIC/S GMP實施時程不再延長在案,請尚未通過PIC/S GMP評鑑之西藥製劑工廠,確實掌握時程及早因應。
四、若廠內評估103年12月31日仍無法通過PIC/S GMP評鑑,其藥品許可證得先委託製造或切結不生產,並可依相關貴定持續改善,俟通過評鑑取得製造許可後,始得恢復生產。
五、104年1月1日後不再實施PIC/S GMP之藥廠,本署將廢止原核發之西藥藥品GMP暫時性製造許可,業者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西藥藥品之停業或歇業事宜;103年12月31日前所生產之藥品可繼續販至效期結束,惟仍應依GMP規定儲存與運銷,另,相關產品之批次製造檢驗紀錄、留樣品(含安定性試驗品)之管理與紀錄、運銷紀錄及消費者怨訴時之因應等,仍應依GMP規定辦理,並將結果副知本署。
六、說明一所述西藥製劑工廠自104年1月1日起不得從事西藥藥品之生產,包括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檢驗與放行等作業,亦即103年12月31日前,應完成藥品之最終包裝、檢驗與放行等程序,始允許其販賣。
七、針對104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之西藥製劑工廠,轄區衛生主管機關將不定期赴廠確認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八、配合PIC/S GMP實施時程,為提供業者相關資訊,本署彙整經濟部、勞動部及本署等部會之單一聯絡窗口及常見之問題與答案(Q&A),除公布於本署網站專區供查詢外,本署已將相關資訊印製成冊分送業者參考,請善加利用。
九、請貴公司把握時程盡速完成,若有相關說明會及GMP專家赴廠評估,亦請積極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