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31101579號
主旨:配合104年1月1日起,所有西藥製劑工廠應全面完成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為鼓勵產業提昇或轉型再生,惠請貴會協助加強宣導與輔導,詳說明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81401222號函,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執行配套措施,明訂104年1月1日起,所有西藥製劑工廠全面完成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未符合者,屆時將不得從事西藥藥品之生產。
二、相關宣導與輔導措施
(一)針對通過PIC/S GMP評鑑之藥廠,建議於電視廣告及文宣行銷中加強PIC/S GMP品質形象宣導。
(二)針對無意願參與PIC/S GMP評鑑之藥廠,優先輔導其轉型為製造動物用藥、中藥及健康食品等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