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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
| 發布日期:2013-07-30 | 更新日期:2019-11-1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101962號

附件:「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修正「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
附修正「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

部長 邱文達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西藥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
    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其規範
    所訂定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該規範之適用,得分階段施行;其
    分階段施行之項目、時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