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01100836號
主旨:為配合行政院阻斷偽劣假藥源頭策略,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局99年11月17日FDA藥字第0991414734號函略以:「依藥事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時,應於每次進口之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先予敘明。
二、 本局自99年11月起,查核國內藥廠自用原料使用情形,發現部分藥廠申請進口之數量與入庫數量不符、未經核准轉售(讓)或先行挪用等情事。
三、為確保國人用藥安全,有效管理自用原料之使用,杜絕非法流入偽劣假藥之製造,凡經查獲自用原料使用異常者,將依違反藥事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若製造廠無法提出合理之使用說明,亦將依嚴重違反GMP相關規定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