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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署96年12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61401849號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之執行配套措施,修訂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 發布日期:2009-07-30 | 更新日期:2012-03-2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行政院衛生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81401222號

主旨:有關本署96年12月19日署授食字第0961401849號公告「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時程」之執行配套措施,修訂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國產藥品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之執行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新設廠、遷移、擴建、復業、新增劑型及新增加工項目之GMP評鑑申請案,自公告日(96年12月19日)起實施。

二、舊有西藥製劑GMP藥廠給予緩衝期至98年12月31日止,惟:

(一)緩衝期間(96年12月19日~98年12月31日)後續查核時,因採用PIC/S GMP 標準造成之差異,查廠報告中暫不列為查核缺失,而列為建議事項。

(二)緩衝期後(99年1月1日~103年12月31日),以PIC/S GMP標準進行後續GMP查核 :

1. 不符合PIC/S GMP 標準部分,於查廠報告中列為查核缺失,廠商需提出改善報告,經本局審查後通過查核。

2. 惟,其中若有涉及廠房、設施、設備等硬體改善之查核缺失,均暫不列為嚴重缺失,廠商並應於查廠改善報告中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與時程,經藥檢局認可後,最遲須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

(三)104年1月1日起,所有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全面完成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

三、藥品許可證之申請與展延於103年12月31日前不受影響,惟104年1月1日起產品之製造工廠未符合國際GMP標準(PIC/S GMP)者,或未檢附委託製造證明文件,或未切結不生產,則廢止該產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