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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擬將低劑量維生素製劑藥品許可證,改以食品管理之相關措施,詳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週知,請 查照。
| 發布日期:2010-09-13 | 更新日期:2012-03-2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0991411241號

主旨:有關本局擬將低劑量維生素製劑藥品許可證,改以食品管理之相關措施,詳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週知,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使維生素產品管理符合國際管理趨勢與社會期待,低劑量且使用上安全無虞的維生素產品,尤其是綜合維生素產品,將改以食品管理。

二、未來維生素製劑如其成分、含量及用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標規格標準」者,將改以食品管理。

三、依食品衛生管理相關規定,輸入錠狀、膠囊狀維生素產品,應至本局食品組申請食品查驗登記。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其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大於「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150%、小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標規格標準」者,亦於100年1月1日起受理查驗登記。本局並預計將於101年5月1日全面註銷該類維生素產品之藥品許可證。

四、因辦理食品查驗登記案件須審理期間,為避免各藥廠(商)於101年5月1日後,因產品無許可證而造成市場斷貨,惠請受影響之藥廠(商)早日(至少應提早二個月)申請食品查驗登記為宜。

五、為確保各會員之權益,惠請各公協會協助轉所有會員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