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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物流中心聘請藥師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 發布日期:2009-03-17 | 更新日期:2012-03-2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行政院衛生署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80310259號

主旨:有關物流中心聘請藥師乙案,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2月11日藥檢科字第0981400238號移文單辦理兼復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4日98百總字02001號函。

二、為保障人民用藥之安全,查藥事法、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包裝作業及黏貼標籤屬藥品製造過程之一部分,非藥品製造業藥商不得為之,且該製造業藥商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