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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藥品舊包裝使用一案,復希知照。
| 發布日期:2009-12-29 | 更新日期:2009-12-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六十年九月二十二日(60)省藥調總字第 103號呈為建議換證藥品舊包裝准予繼續使用一案悉。 二、卷查內政部換發藥品許可證須知第六條規定:「換證後之舊包裝藥品,自新許可證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內未售完者,應自第二年起換新包裝或加貼新核准字號後方准銷售。」關於藥品使用舊包裝一節,應依上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