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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薄荷膏」及「薄荷筒」應否申請查驗登記一案核復知照由。
| 發布日期:2009-12-29 | 更新日期:2009-12-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一、60.7.14.衛四字第01961號呈暨附件均悉。 二、所請核示「薄荷膏」及「薄荷筒」應否申請查驗登記一節,經核該兩種產品所使用之原料,均屬藥典記載藥品,應依照「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