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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藥物安全監視期滿醫療器材之安全性總結報告」相關事宜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19-11-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70336676號

主旨:公告「藥物安全監視期滿醫療器材之安全性總結報告」相關事宜。

依據: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藥物安全監視制度,有效偵測藥物臨床使用安全疑慮之訊號,以健全藥物風險管理,監視中醫療器材之許可證持有者檢送最後一次定期安全性報告,須同時檢送該醫療器材之安全性總結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上市後安全性之回顧評估,並依本署規定期限檢送至本署委託機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二、有關定期安全性報告之檢送資料,得以電子檔取代紙本,並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