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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六一二○○號公告,有關藥商辦理隱形眼鏡查驗或變更登記作業程序之規定。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本署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四○六一二○○號公告事項補充如下: 同一廠商不同生產國之同一日戴型隱形眼鏡產品(與已核准之隱形眼鏡品名、規格相同者),無須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自本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