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程序法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令公布,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從事行政行為,應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或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訂定相關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本署不准登記或要求補件之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案件,廠商均得申請當面陳述意見。本署受理後,應於十四日內,由承辦人會同科長與廠商進行當面溝通並作成紀錄。 (二)不准登記案件,廠商並得申請列席審議委員會當面陳述意見。本署受理後,應於一個月內,由廠商列席審議委員會當面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 三、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案件廠商申請陳述意見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