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7期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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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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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圖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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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
含咖啡因成分之現調飲料,應以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紅色:201毫克以上、黃色:101-200毫克、綠色:100毫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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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茶葉成分之飲料:
- 1.標示茶原料原產地(國)。
- 2.原料原產地為二國(地)以上者: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 3.僅以茶香料調製者,應標示OO茶風味或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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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咖啡因成分之現調飲料:
- 1.標示咖啡原料原產地(國)。
- 2.原料原產地為二國(地)以上者: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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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果蔬含量標示:
- 1.果蔬汁:果蔬含量應達10%以上。
- 2.果蔬飲料:果蔬汁含量未達10%。
- 3.果蔬風味(口味)飲料:未含果蔬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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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調飲料應標示該杯總糖量及總熱量:
- 1.總糖量OO公克,總熱量OO大卡。
- 2.總糖量OO顆方糖,總熱量OO大卡。
- 3.總糖量最高值OO公克,總熱量最高值OO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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