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7年12月20日修正
一、前言: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等經衛生福利部公告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之商品,應依規定於販售前完成標示;其餘產品仍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標示產品相關資訊。若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商品之食品接觸面不含塑膠材質,則依商品標示法標示即可。檢視市售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多只標示「不鏽鋼」或「高級不鏽鋼」,民眾無法由任何外觀特徵辨識其材質,為保障消費者選購權益,爰訂定此指引,鼓勵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相關業者對於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包裝上揭示更多產品資訊,以作為消費者選購該類產品之參考。
二、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內容:
為提供消費者更充足之資訊,建議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鋼材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建議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廠商資訊。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
(七)其他事項。
三、標示方法︰前述標示事項建議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等方式標示於容器具之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上,並建議於產品本體上標示鋼材名稱。以上標示方法,如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上標示者,則建議以其他足供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