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諮議小組設置要點
99 年 3 月 16 日訂定
102 年 2 月 6 日修訂
102 年 7 月 23 日修訂
103 年 4 月 8 日修訂
108 年 11 月 20 日修訂
110 年 11 月 18 日修訂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食品安全,加強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之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設置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諮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一般膠囊錠狀食品與藥品不良交互作用之評估、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 健康食品未達保健功效通報案件之評估、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 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一般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之調查及研究計畫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及一般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之研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任期二年,由署長就毒理學、醫學、藥學、營養學及食品科學等學術領域中之學者專家聘任之。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秘書由本署現職人員兼之。
五、本小組得聘國外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為本小組諮詢專家。
六、本小組會議以每年召開三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由出席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另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構)或專家、醫師、學者、民間團體列席諮商。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對涉及個人、其親屬或受聘僱機構之事項或其他足以認為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會議,違反者,應立即終止其參加,並簽請署長依規定辦理解聘。
九、本小組委員、諮詢專家、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