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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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者,其檢具之文件、資料項目,準用「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5條規定辦理。
→無需檢附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證明文件之品項,請參照「免取得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品項」
註:
1.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應可辨識變更後之產品與原核准相同。國產醫療器材者,免附。
2. 規格變更如屬未涉及原核准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變更者,免附。
3. 刪除規格者,免附。
4. 國產醫療器材者,免附。刪除規格者,免附。
5. 國產醫療器材者,檢附新廠之醫療器材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輸入醫療器材者,免附。
6. 國產醫療器材者,免附。製造業者地址變更如係因門牌整編者,得免附本項文件,但應檢附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其屬輸入醫療器材者,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7. 申請變更如係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者,應檢附本項資料;其他產品之變更, 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提出。
8.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醫療器材者,本項文件應檢附二份。
9. 許可證所有人變更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共同申請。
10. 指受讓人之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
11. 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應詳述終止讓與人之登記權利,改由受讓人登記,並應詳列品名、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名稱、地址。國產醫療器材者,免附。
12. 指名稱變更後之 醫療器材 商許可執照影本。
13. 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或遺失補發者,應檢附 本項文件。申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污損換發或遺失補發者,免附。
14. 申請許可證遺失補發者,免附。
15. 申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污損換發者,應檢附 本項文件。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或遺失補發者及標籤、說明書或包裝遺失補發者,免附。
16. 申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污損換發或遺失補發者,應檢附 本項文件。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或遺失補發者,免附。
17. 申請許可證遺失補發者,應檢附聲明原許可證確係遺失之聲明書。申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遺失補發者,應檢附聲明原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確係遺失之聲明書。
18. 申請人應依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附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