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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品及蛋製品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自108年8月1日(出口日)起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5-20 | 更新日期:2023-11-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應至少含有下列其中一項之等同意義字樣:

1. 可供人食用;

2. 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備註:輸入產品經輸出國出口至我國,如因產品未涉實質轉型,致輸出國無法提供衛生證明文件乙節,本署得接受原產國官方主管機關簽發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符合本署公告,並且請提供產品與證明文件之相連結相關佐證資料。
 
以下為本署已洽輸出國官方主管機關確認之證明文件參考樣張,如有新增、停用或刪除,本署將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