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100624號
主旨:預告修正「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二項。
三、「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法規草案),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本局公告)。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137
(四)電子郵件:1726cc@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