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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
| 發布日期:2010-12-31 | 更新日期:2016-01-29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612號
主旨:預告公告經指定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
三、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與餐盒(含保鮮盒)等3類產品及一次性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規定。
四、「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草案如附件。
五、實施日期如下(以製造日期為準):
 (一)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與餐盒(含保鮮盒):公告發布後一年。
 (二)一次性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公告發布後二年。
六、本公告另刊載於本署網站(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局公告」網頁與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七、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6531318轉127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ao@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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