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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 發布日期:2010-10-07 | 更新日期:2010-10-0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020號
附件: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
主旨:預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6531249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mengchien@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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