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1908號
附件:「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及「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及「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及「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預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四、「製造或輸入冷燙劑,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及「頭髮之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9
(四)傳真:02-33229490
(五)電子郵件:snsd@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